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200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,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、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。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的《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-2005年工作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中提出的。
《规划》对2004-2005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作出工作安排:首先,加快药品分类管理立法步伐,完善药品监督管理配套法规。国家局已将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》列入立法计划,将组织起草《条例》草案,争取2005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。同时,制定配套管理规定,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。包括发布《执业药师法》,修订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规定》,制定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办法》等部门规章。第二,加大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推进速度。将分批公布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品种,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。第三,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,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。第一类:2005年底之前,经原发证部门审查,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,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,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。第二类:2006年1月1日后,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,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,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。由原发证部门按规定核减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中的经营范围。
《规划》提出,要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,稳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农村药品“两网”建设和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”,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。各地可根据农村实际,制定农村药店处方药经营目录,对农村药店经营“目录”范围内的处方药,在一段时期内实行更方便群众用药的政策。